关于暂停报销业务的通知
各单位、部门、课题组:
按照财政部《会计法》、《关于印发<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>的通知》(财会[2013]18号)的要求,从事会计工作人员,必须取得从业资格并参加法定年度继续教育。
经与上海市财政局徐汇区财政培训中心沟通,本单位2016年度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,定于2016年9月12日(星期一,全天)、9月19日(星期一,全天)进行,并参加现场考核。
为此,参加继续教育期间暂停日常报销业务。望各位老师予以配合、理解,并相互转告。
特此通知。
财务处
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